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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3 14:42

疫情下的通信守护者(四)|专访招投标行业专家张作智:低价法是否可取?未来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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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春天,注定是难忘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每个人的心。长长的假期,长长的忧虑。

在这样的紧急时刻,医生成为守护健康的白衣天使,而通信企业也像其它守护者一样,全力完成保障工作,一个个勇敢和逆行的通信人,成为了疫区通信和日常工作与生活网络需求的保障者和坚实守护者。

我们所遗憾的是,这些扎扎实实在一线作出重要贡献的“通信守护者”们,他们默默坚守而不为人知,顶着通信产业发展的光环而缺乏保障且生活维艰。这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走入泥潭的真实写照!

究其根源,是整个产业价值生态的畸形,招标方的主动低价引导和投标人的被动低价竞争,引发低价中标,既压缩企业生存空间,也压缩从业者的生存空间。

近年来,关于低价中标成为招投标业务和甲乙双方关系的热点话题,各有压力、各有立场、各有看法,很多人都倍感困惑。

为解答这些困惑,我们有幸邀请到参与起草多项招投标法案的权威专家张作智老师,他将为我们一语道破招投标行业趋势,分析解答低价中标的相关政策规定、低价法的适用范围,阐述低价中标的利弊和管理问题,以及招标方、中标方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

张作智老师接受U学记者视频采访(右:张作智老师)

张作智

参与起草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标准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并编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使用指南》、招标师考试教材《实务》、《法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等。

U学记者:招投标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在中国推行了四十年左右。这四十年的时间里,招投标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充分激发了市场活力,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但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同样是不容忽视的。请问您对我国现阶段的招投标行业发展及其前景都有哪些看法?您觉得招投标行业还有哪些问题在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呢?

张作智老师:第一,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施行,从提升政府服务的角度看,通过“放管服”改革,转变招标的行政监管职能和方式,进一步厘清政府监督与市场交易的边界,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督,着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能力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看,强调权责对等,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权。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定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同时,根据责权对等的原则,要强化对招标的交易程序和交易结果承担终身法律责任。

第二,依托“互联网+”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招标人选择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并对接公共服务平台的电子交易平台,让市场交易主体真的“一次都不跑”,高效便捷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交易信息开放共享,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通过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和整合,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和永久追溯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加快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无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全国联网的招投标信用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的招投标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共享互认,形成一个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使失信企业无处藏身,营造出“诚实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环境

第四,推行BIM、CIM等技术的应用,加强合同履约管理,重点监控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情况、解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加强设计变更、设备使用、材料管理等,特别要加强对投标报价过低的中标人合同履行中的监管,确保中标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高质量完成招标项目。

因此,《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工作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针对招投标行政管理的重心在事前审批核准、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招投标效率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将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招标的行政监管职能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是针对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低质低价中标等突出问题,将从提高公开透明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行政监督、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加以解决。

三是针对《招标投标法》对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低质低价中标等问题也不符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要求,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更好服务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

四是针对近年来电子招投标、工程总承包、集中招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有必要推动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进一步与国际通行公共采购规则衔接,为进一步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法治保障。

U学观点:针对我国现阶段招投标行业的发展现状,需要从完善法规,突出市场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明确职责,强化过程监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等方面入手,并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招投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U学记者:针对招投标中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规定。其中,对低价中标问题进行了重点整治。另外,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通报》中四次提及“最低价中标”问题。对此,请问您怎么看待低价中标问题?

张作智老师:关于低价中标,业内人士有不同看法。

一种看法是危害较大,将导致中标人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下降、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等等。特别是,2017年5、6月份,人民日报分别发表《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对百家实体企业经营情况的调查之二》,对低价中标提出批评,认为低价中标无法提高产品品质,被很多媒体归纳为《“最低价中标”不改,何谈工匠精神、中国品牌》。

另一种看法持相反的观点,如何红锋老师连续写了6篇文章对人民日报文章中的观点进行系列分析。针对《人民日报》用比较多的篇幅谈投标时低于成本的危害,何老师认为,17年11月4日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不得以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也面临着删除这一禁止性规定可能性。

换句话讲,从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很可能会允许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如投标人为了拓展市场、减少更大的损失而低于成本投标。当然了,履行合同的基石是诚信,我们建立起来诚信制度,每个投标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我们就没有必要担心低价抢标的问题了,当然造成行业垄断的除外。

业内之所以对低价中标产生如此大的反响。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收益远远大于风险,一方面,中标人通过设计方案变更等“正当”的理由,甚至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来获取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对中标人的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制约和惩处,大部分并没有真正清出市场,违法成本太低太低。

二是,项目业主的主体责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一方面,项目业主没有厘清低价的适用条件,低价本没有错,错在我们用错了地方,比如,低价适用于技术标准比较简单的项目,但项目业主一味追求所谓的效益,技术复杂的项目也采用低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结果导致项目质量出现问题;另一方面,项目业主在检查验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关不严,造成投标人敢于以牺牲产品质量通过低价来抢标。

三是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能力不适应招标投标行业快速发展实际需要。一方面,监管力量不足、手段不多、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缺乏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的能力不足,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招标的实质,如片面认为“低价中标”就是投标报价低的中标,其实不然,假设投标人甲的设备报价1000万元,但在使用周期内运营、维护、保养等成本3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而投标人乙的设备报价1500万元,但在使用周期内运营、维护、保养等成本2000万元,合计3500万元,显然,采购投标人乙的设备是划算的。但我们的执法部门会问,为什么买1500万元的设备,而不买1000万元更便宜的设备。

换句话说,在实践中,对于我们提到的低价中标问题,我认为只要项目业主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确保中标人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那么对于这种“低价中标”没有问题。但关键是,在实践中,我们项目业主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实,他们并没有真正的担负起合同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责任,导致投标方低价抢标,项目质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针对低价问题,我认为项目业主的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责任也需要进一步落实。

因此,在《招标投标法》修订的时候引入了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有利于引导投标人创新,提供高质量的产品,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U学观点:低价引导和低价中标并不违法,但履约管理能力和交付质量会带来挑战。当前出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履约管理的不足,这种不足会给低价抢标创造空间。

U学记者:目前,不少行业都面临低价中标的问题,就比如河北某通信项目便出现了0折的报价,最终,监管部门介入,该项目招标终止。请问您是如何看待该事件的发生?作为招标人,您觉得如何体现客观公正?对此您有哪些好的建议和想法与我们分享呢?

张作智老师:就河北某通信项目便出现了0折的报价现象,我个人认为,首先,回顾我国鲁布革水电站招标,日本大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仅为标底的60.8%,当时,在中国的工程界引起强烈的反响,也激发了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的强烈愿望。

其次,在看我们已经谈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经删除了不得以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禁止性规定。抛开招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看,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看,投标人为了拓展市场而低于成本、为减少更大亏损而低于成本去竞标均是允许。

第三,从诚信的角度看,如果中标人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按合同约定完成招标项目,对招标人没有损失,何乐不为。我们看一个最简单的现实,大家以前发短信,一条一毛钱,但微信出来以后,我们只需承担很低的流量费用,甚至还是免费的,大大降低了我们的支出,但大家并没有因为使用微信的成本低而放弃使用吧!相反,大家生病的时候,宁可多花钱也去水平比较高的医院。事实证明,质量是最关键的。

最后,回到河北某通信项目便出现了0折的报价现象,一方面,招标人确需注意投标人履约能力问题,需要投标人解释清楚履行合同的基本保障,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另一方面,招标人也确需注意该项目的延续问题,实际中,可能会出现,低价抢标,但后续项目基于功能的配套要求等情况,采购人只能单一来源采购,届时,通过该中标人大幅涨价给采购人带来额外的负担,即业界所说的“招小送大”的现象。

作为招标人,确保招标的客观公正,至少要做到:

一是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充分公开,如项目的概况、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等,以确保每个投标人所获得的信息是一致的,这是公平竞争的前提。

二是平等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平原则,一方面,做到与投标人履行合同无关因素不得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加分项,另一方面,合理设置资格条件或者加分项,尽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实现充分竞争。

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必要时,将合同履约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合同履行。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营商环境不断优化,项目业主的自主权得到回归和确认,以及责任不断落实和完善,如前面谈到的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定标等自主权得到明确的同时,对招标的交易程序和交易结果需承担终身法律责任。这样,项目业主才有动力和压力加强招标项目的管理。换句话说,投标人必须适应这个转变,不断提升团队人员素质、提供更好的服务,以适应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U学观点:为确保招标的客观公正,就应将项目的相关信息充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责、权统一的管理体系。招标人对招标的交易程序和交易结果承担终身法律责任。

U学记者:不少企业反映:当下的某些行业投标,投标人的公司规模、资产情况、业绩情况、技术实力都不是最重要的因素,中标唯“价格最低”论,最为简单直接。您觉得这种现象是否需要改变呢?在招投标法方面,是否对这一块,有具体的规定?

张作智老师:不考虑投标人的公司规模、资产情况、业绩情况、技术实力等因素,中标唯“价格最低”论,我认为这是不对的。

实际上,我们的评标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低价法,一种是综合法,这两种评标方法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只有满足该适用条件时,才能发挥出这种评标方法的作用。

比如技术简单的项目,如果我们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可能导致价格偏高,对于我们购买者而言,是一种浪费;但对于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我们若采用低价的评标方法,它就很难保证我们的项目质量。

所以,由于每一种评标方法都有它的适用条件,我们不能一味的使用低价法或者综合法,特别是对于我们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如果我们采用低价法,既不能保证项目的质量,也不利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利于我们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要求的落地。

U学观点:在招投标中,无论是采用低价法,或是综合法,都是对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的综合考量。重要的是,要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来确定相应的评标方法。

U学记者:请问您是怎么看待违反招投标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张作智老师:400多年前,明代张居正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历史证明,法律如果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没有用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才能发挥治国重器的作用,全社会才能形成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

反之,如果有了法而不严格执法,法律就成了“纸老虎”和“稻草人”,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势必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对法治的信仰。目前,招投标违法手段不断翻新,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特别是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低价抢标等问题越发严重,造成大家对招投标法和这种交易方式的失望、误解,很大程度上就是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力不从心,导致违法成本太低,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一是,依托“互联网+”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利用信息纵横聚合,双向互动、立体流通、动态跟踪、公开共享,实现事中事后网络大数据智能化、透明化的行政和社会监督,让违法违约行为无处藏身。

二是推行BIM、CIM等技术的应用,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投标报价过低的中标人合同履行中监管,确保中标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高质量完成招标项目。

三是加快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营造“诚实有奖、失信必惩”市场环境,特别是要落实“一地处罚、处处受制”,让失信企业无处藏身。

U学观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会干扰和破坏正常有序的招投标活动。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要加大依法惩治力度,通过信息聚合和大数据方法,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提升履约管理能力和强化市场信用建设。

张作智老师针对我国招投标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招投标工作能够在阳光下健康运行,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我们认为,张老师所谈的这些问题,在通信服务行业也普遍存在,这也值得我们每一个身处行业的人去自检和思考。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尽早走出困境,重塑良性的价值生态链,我们不应该只靠单方面的努力,而是靠采购方和供应商及所有人的拼劲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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