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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14/9/28 11:11

工信部许立东:建议逐步把4G业务转售给虚拟运营商

CNII网  苏德悦

期待已久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终于发布,价格调整机制到底意味着什么?转售价格为何成为众矢之的?新机制能否协调好基础运营商虚拟运营商之间的矛盾?工信部电信研究院规划所市场经营研究部主任许立东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行了解读。

许立东表示,调整价格机制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贯彻落实政府试点方案的相关指导意见,也就是说基础运营商给予转售企业的转售业务批发价应该低于零售价;二是双方要互利共赢、友好协商,通过互谅互让和相互理解的方式达成协议,希望批发价的调整使基础运营商和虚拟运营商的关系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发展;三是希望发挥虚拟运营分会的作用,虚拟运营分会作为行业协会,可以搭建沟通和交流的平台,促进双方的相互理解,推进虚拟运营业务的健康发展。

对于整个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目前大家在两个方面原则上已达成了共识,一是建立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建立移动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于制定新的批发价,许立东说,基础运营商和虚拟运营商签署的合同当中已经有了体现,下一步要进一步推进和落实。从当前来看,基础运营商之间的相互竞争已经使4G本身的资费有了较大的下降,达到了市场零售价格进行重大调整的阶段。所以他建议,基础运营商结合自己的4G业务进行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并逐步把4G业务转售给虚拟运营商。

许立东说,价格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对零售价格水平缺乏统一认识。部分虚拟运营商将批发价与基础运营商个别的促销价格相比较,其实,基础运营商的短期促销价格并不能代表其平均零售价格水平。二是基础运营商目前的资费水平的地域差异比较大。从基础运营商和转售企业的合同来看,目前都采用全国统一的长市漫合一的批发价,但是各省市基础运营商拥有一定幅度的资费优惠权限,地方资费有时明显低于全国统一资费,这就使得转售企业在部分地区的批发价格高于当地同类业务的最低优惠价格。三是转售业务价格尚未调整,目前的协议价格大部分是按2013年的数据测算的,而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市场的零售价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批发价格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于横亘在基础运营商和转售企业之间的价格矛盾,许立东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首先,对于基础运营商来说,应该自发自觉地建立一个批发价和零售价的联动调整机制,由政府驱动转到自发自愿的推动。只有当基础运营商真正认识到虚拟运营商是其发展网络用户一个很重要的驱动力时,才能够建立全面支持虚拟运营商发展批发业务的管理体系。其次,转售企业应该努力去创建自己的商业模式,对批发价的动态调整机制也应该有正确的认识。价格调整动态机制的建立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他建议虚拟运营商通过创新自己的商业模式去获取,而不是等待。

目前不少转售企业对批发价存在观望情绪,转售企业希望基础运营商能够尽快创造一个好的发展环境,基础运营商也希望虚拟运营商能够拥有更多的管理资源。对于破局问题,许立东说,建议双方共同努力,而不是等待或是观望。虚拟运营商的发展前景与其商业模式创新休戚相关,他们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商业模式的创新上,也就是“边创新边谈判边发展”。只有当虚拟运营商真正发展起来,谈判能力强起来,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才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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