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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4 08:39

华为:税务问题险引在俄发展折戟沉沙

中国财经报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目前,已经正式签署了93个税收协定,适用于91个国家,其中亚洲国家30个,欧洲国家40个,非洲9个,北美洲7个,南美洲2个,大洋洲3个。此外,内地还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并已生效执行。

从内容上看,税收协定主要是对跨国投资、经营的基本税收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其规范对象主要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财产,主要条款包括协定适用范围、常设机构规定、各类所得和财产的处理、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以及相互协商程序和情报交换等特别规定措施。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税收协定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务的作用愈显重要,执行税收协定的任务也日趋繁重。

应用情况决定企业兴衰成败

在企业境外投资决策中,税收政策历来是重要因素,因为税收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净收益率,进而影响到整个投资项目的兴衰成败。我国从2000年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10年来数以万计的企业在加速海外扩张的进程中,因为对税收协定的认识和应用不同,从而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命运。
 
  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民营科技企业,20多年来已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100多个分支机构,并成为全球领先的电信供应商,但2009年一个税务问题却险些让华为公司在俄罗斯的发展折戟沉沙。

为了避免被国外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华为公司经过税收筹划,在俄罗斯采用了“由当地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总机构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的经营方式,以规避双重征税。但2009年2月,俄罗斯某基层税务分局却认定华为公司在俄罗斯构成常设机构,要求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和滞纳金等共计2000多万美元。华为公司虽委托国际知名中介机构积极抗辩,并诉至俄罗斯法院,但收效甚微。国内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华为公司的处境后,对其境外税收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分析,建议华为公司按照中俄税收协定和《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启动两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磋商。经过两国税务机关多个回合的谈判,俄联邦税务局于2009年11月底复审裁决撤销原判罚,使华为公司避免了近2亿元人民币的损失,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这确实是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海外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但该案例也恰恰说明了华为公司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不足。事实上,我国很多雄心勃勃走出去的企业,由于对投资国的生产经营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无法全面了解,忽视了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特别是不会运用税收协定进行超前筹划,造成决策失误,不得不因为高昂的税收成本和巨大的税务风险而被迫结束“走出去”步伐,的确令人扼腕痛惜。

目前很多国内企业存在的一个基本现象是:在“走出去”之前,虽然也意识到税收成本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其关注的重点多限于投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双边税收协定中税收优惠安排和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关注不够,了解不透,比如很少有“走出去”企业主动到税务部门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因此难以享受到税收协定的有关优惠条款,更不用说发生国际税务争议后,企业申请税务协商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而当企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往往已经回天乏力。因此,尽快树立税收协定意识并应用于实践,已成为“走出去”企业规避税收风险的基本手段。

如何利用好税收协定

目前我国对外谈签的90多个税收协定,既有规律性,又有差异性。说其有规律性,是指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在坚持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原则的前提下,在提高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的纳税门槛、享受在外国的减免税和非歧视待遇、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条款顺序也大体一致。说其有差异性,是指我国针对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谈签协定的指导原则和出发点也有所不同,因而协定的某些具体内容和规定也有差异。如在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的常设机构判定标准上,我国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确定的期限是6个月,与以色列、罗马尼亚等国确定的期限是12个月,而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确定的期限是18个月。正因为这种差异性,使税收协定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服务的作用愈显重要,也成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主要着力点。

准确把握税收协定的实质要义,或巧妙利用协定的条款差异,努力降低自身税负,甚至享受不应享受的待遇,是进行税收筹划的重点。在税收协定中,确定常设机构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其所在国能否有权征收所得税。

但我国目前毕竟才对外谈签了90多个税收协定,与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比只是少数,在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中,也可通过适当的筹划享受到协定的优惠,从而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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