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颁发的虚拟电信运营商牌照部分细则中规定虚拟运营商不允许投资建设电信基础网络。一种意见认为此举是为消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对虚拟运营商可能借机建设核心网的顾虑,但我想此规定更重要的作用在于更为清晰的界定了运营商和虚拟运营商的资源投入和业务开展边界,体现了“网业分离”的设计思路。
电信行业市场在经济学上被认为“自然垄断”。实施何种程度的垄断以保证投资的有效和实施竞争以保证企业运作的有效率,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课题。例如在哪一个层次上实施垄断,哪一个层面上放开竞争等等。“网业分离”的思路是在网络层面,网络、号码资源、频段资源等一些相对稀缺的资源保证一定的垄断性以确保不因为重复建设造成的低效率;在业务和服务层面,放开充分的竞争以确保市场参与者必须具备足够的效率才能生存,这种效率的提高给客户提供的就是实实在在低廉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
在3G/4G时代,随着业务的复杂性、参与业务各方专业程度不断的加深以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与原先2G时代虚拟运营商主要做的是通过折扣价实现渠道的拓展不同,虚拟运营商可以做更多的事情。目前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的公司涵盖了从行业应用、实体渠道到垂直领域信息应用等各个方面的角色,在业务层面放开充分的竞争是具备条件的。
但在基础网络建设方面,如果不做适当的控制,就有可能出现网络重复建设的状况,更有可能会出现“质低价廉”的网络服务,对整个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我们知道,在竞争地域边界逐渐模糊化的背景之下,电信行业的任何滞后发展都可能会给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损失。考虑到电信行业是一种资源密集型的行业,如果不能够保证一定的投入再生产能力,发展的速度有可能会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会在较长的周期内得到体现。因此作为引导资源投入的政策制定者,在界定边界时就需要非常的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