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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9 10:28

我国三网融合的社会风险及其治理

人民网-传媒频道  吴世文

 摘要:当前,我国已进入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探讨三网融合的社会风险及其治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网融合存在的技术、市场、信息、监管层面的社会风险,须树立风险意识并建立健全三网融合的监管机制与法律体系来治理之。

关键词:三网融合 风险社会 社会风险 治理

今年1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我国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并提出了阶段性目标,明确了重点工作。 该政策信息甫一散发就掀起了业界和学界讨论“三网融合”的新一轮热潮。在三网融合研究方面,近几年的大多研究聚焦于政策调整与体制变革、法律变革与法律适用、融合方式与发展模式、因应策略与可行路径等问题,研究主旨是如何做好与应对三网融合,为我国加快推进三网融合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值得强调的是,少数研究者还开拓了另外的研究面向,如文化方面与社会影响方面等,丰富了三网融合的研究。笔者以为,在当前我国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扩大三网融合的研究视野,拓延问题领域。本研究延伸探讨三网融合的社会风险及其治理,以期为推进我国三网融合提供一种积极的思考与事先的应对。

一、我国进入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的关键时期

三网融合不仅指称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在技术(物理)层面的“三网合一”,而且还指称三网内容的共享互通、业务和服务的相互进入与相互渗透。技术(物理)层面的融合是基础与前提,内容、业务和服务层面的融合是动力与目的,二者缺一不可,统一于三网融合的实践。

三网融合是世界性趋势,世界各国自1996年以来陆续推动三网融合进程,如今在政策、业务与网络建设层面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杨然,2010)。我国早在2001年便将三网融合作为国家战略提出,此后历次重要政府文件均对之进行了提升与深化,但由于未提出具体的落实举措,收效并不理想。直至2009年,中央政府实施了转发通知(强调“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 )、成立推进小组等措施,重启了停滞多年的三网融合。今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我国三网融合,并提出了阶段性目标,明确了重点工作,这标志着我国三网融合取得了实质性的重大突破。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进程的关键时期。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进一步开展三网融合的技术条件、网络基础与市场空间, 但是,实现三网融合还必须解决两大问题:(1)监管问题:如何进一步放松政策管制和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在破除体制性障碍的同时为三网融合提供政策与法律保障;(2)行业融合与竞争问题:由于我国的电信网与广播电视网长期以来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行业利益分割格局明显且力量相差悬殊,对待三网融合的态度亦有所不同,因此,选择何者作为三网融合的主导,如何实现实质性融合和维持适度竞争局面是个大问题。

纵观我国三网融合10年来的发展历程可以发见,它是国家政策、三大行业和传播新技术共同推动的过程与结果。国家政策站在国家利益高度的强力推动在其中发挥了主导与支配作用;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三大行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创新,已推出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和手机电视等较为成熟的融合形式,为三网融合提供了实践经验;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与现代通信技术等传播新技术搭建了三网融合的技术平台,刺激了三网融合的发轫并推动其向前发展。

对于我国三网融合的前景,大多研究者秉持乐观态度,不过,也有不少研究者表达了悲观情绪。但是,乐观也好,悲观也罢,在当前我国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进程的关键时期,我们需要冷静地分析问题与切实地解决问题,助推三网融合向前发展。基于此种语境,本研究探讨三网融合的社会风险及其治理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我国三网融合存在的社会风险

风险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当前甚至已然形成“全球风险世界”(乌尔里希?贝克,1999;马克?丹尼尔,2000)。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可能是高风险社会。” 按照“风险社会”理论创立者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的论述,风险“本身并不是‘危险’或‘灾难’,而是一种相对可能的损失、亏损和伤害的起点。” 英国社会理论家与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风险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比照两位社会学家对“风险”的界定,并借鉴我国社会学家宋林飞的说法,社会风险是指“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不安和社会冲突的不确定性因素,这种不确定性因素可能来源于社会的经济、金融、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而不仅仅是来源于自然与科学技术。” 本研究把社会风险界定为可能引发社会损失或损害的不确定性因素,具体到论题则指的是三网融合可能引发的社会损失或损害。我们在张扬三网融合的正面社会功能的同时,还必须警惕它存在的社会风险。

(一)技术层面的社会风险

技术在三网融合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三网融合基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等传播新技术而诞生与发展,现有的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和手机电视等三网融合形态都是技术进步的产物,三网融合的未来发展也必须依靠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

三网融合所依赖的技术在三网融合进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风险。首先,技术是现代社会最大的风险源之一,是引发经济危机、能源危机、人性异化、道德失控等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技术知识的不完备性与局限性以及技术系统的内在复杂性必然带来社会风险,贝克指出,“今天的科技成了一种潜在的危险。” 推动三网融合的技术也不例外,它内在地生产社会风险。三网融合所需求和仰仗的新的技术进步,则将产生新的社会风险。第二,三网融合后,三网在技术上趋于一致,合而为一,按照现在的设想,到时候“只需要接一根线、付一次费,人们就能打电话、上网、看电视。”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大大方便了人们的信息发送、传输与获取。但是,它使得人们获取信息服务的替代性渠道萎缩,在某种程度上“绑架”了人们的信息传播活动。技术的触角变相地延伸至信息传播的各个层次,人们的信息传播活动对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变得越来越不自由,技术潜在的社会风险大为增加。第三,三网融合后的网络安全是一大问题。一方面,三网合一后的“一网”的安全问题更加突出,一旦出现问题,产生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另一方面,作为三网融合核心的互联网的安全容易遭受非人为的故障或灾害、恶意代码传播与人为攻击等的威胁,并且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历史较短,对其安全的监管尚处于摸索阶段,因而,解决互联网的安全问题难度较大,但是,因互联网安全问题引发社会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却较高。

(二)市场层面的社会风险

三网融合要求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行业在内容层面共享互通,在业务和服务层面相互进入、相互渗透,这实则是三个行业相互开放市场的过程,也是传播权再分配(高敏、杜骏飞,2010)、行业利益重新分割与博弈的过程。我国电信业、广播电视业和互联网业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在三网融合中,三者的实质性融合问题和适度竞争问题需要仔细审视。

目前,我国互联网与电信网之间、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网之间的融合已经实现,现阶段主要的任务是通过政策与机制变革推动电信网与广播电视网的融合,进而实现三网融合。我国的电信业和广播电视业长期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各自独立发展,市场空间与利益范畴不同,在观念、技术标准、市场规则与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电信行业占据上风)。电信业有着成熟的市场运营模式、丰厚的营销管理经验以及先进的技术设备,并且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与机制,在三网融合中占据优势和主动地位,它们希望主导三网融合。广播电视业虽然经济实力处于电信业的下风,但是,它们拥有内容资源方面的巨大优势,并没有放弃争夺三网融合的主导权。同时,由于认识到了自身的竞争劣势,广播电视业对于三网融合的态度比较冷淡。由此可见,电信业和广播电视业的融合存在诸多客观的困难与障碍,影响着三网实质性融合的实现。而一旦三网仅仅停留在物理层面的“三网合一”,则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违背了三网融合的初衷,将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

三网融合实现后,按照我们的设想,三个行业将展开适度竞争,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现有信息基础设施的作用,优化我国信息产业结构,不断提升我国信息产业的竞争力,增强与巩固其战略地位,并且能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为便利、快捷、优质的信息服务。但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总是推动强势资本趋于垄断,以获取更大份额的市场利润。这样一来,三网融合可能会形成“一网独占”或“一网独大”的局面,三网不是“融合”而是蜕变成“吞并”或“兼并”,势必造成更大范围的社会资源浪费。同时,市场垄断者盲目追求经济利润的行为也将破坏社会信息服务的公共属性,降低了全社会公民的社会福利,不能满足广大消费者多样化的、个性化的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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