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联网电视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不是因为这款产品多么畅销,而是因为广电总局决定出手整治。广电总局的态度是,网络电视擅自下载播放网络视频节目涉嫌侵权,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随后,工信部官员公开表示支持企业开发数字电视一体机及互联网电视。媒体据此认为,互联网电视之争,背后有工信部和广电总局利益博弈。
1、家电企业:网络电视发展产业升级的必然趋势,是推动三网融合的迫切需要,是技术发展和终端融合的体现。欢迎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和管理。希望相关部门能认真听取彩电行业和骨干彩电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更加合理和有效的监管措施,大力鼓励和扶持国内骨干彩电企业发展网络电视。
2、家电零售商:有责任也有义务去推广符合国家政策的“三网融合”、“4C融合”的技术领先的家电产品。从市场的反应情况来看,互联网电视给用户带来了全新的视听体验,受到了市场的热捧,销售该类型产品是对“产业升级”、“扩大内需”等国家政策的顺应。彩电产品作为终端显示设备,本身既不内存电影内容,也不会自动播放电影,过不成侵权。
3、消费者:认同互联网电视的产品品类,普遍认为是值得体验和购买的产品。认为是科技进步,希望不要因国家监管不当而昙花一现;认为电视作为终端显示器,不存在版权之说,版权是内容的事。(链接各种消费者体验稿件及各论坛针对此事件的网友观点)
4、内容和服务提供商:包括优酷网、激动网在内的视频网站近期相继表态要在互联网电视上支持彩电厂商。”
5、影视数字发行商:盗版盗播的现象并非只是存在某一行业或产业形态,盗播现象可以说已成为互联网的潜规则。我们并非视频提供商,但我们也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