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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9/8/7 08:29

诺基亚申辩:只是扣窜货违约金

信息时报  

对于反水经销商提出的控诉和要求,诺基亚不为所动。从6月起,诺基亚始终采取不谈判策略,“进京告御状”事件后,诺基亚甚至表示会进一步强化窜货管理,同时向对诺基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关人士采取法律行动。

申辩一:分区管理不违《反垄断法》

经销商认为,诺基亚与FD(省级直控分销商)签订供货协议严格约定了FD出货给WKA(地区一级代理商)的价格,并存在全国性的指导性零售价,因此违反了《反垄断法》中“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

但诺基亚表示,目前该公司没有就价格进行管控。诺基亚表示,严格、完善的分销体系和销售渠道管理是维护诺基亚合作伙伴和最终消费者权益的基石。

诺基亚认为,在消费品营销领域,授权经销和窜货管理是中外厂商一直以来通常采用的营销手段之一。如经销渠道未经授权,则经由该渠道的窜货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均可能没有保证,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窜货是对正常分销体系的破坏,是对尊重渠道管理体制、重合同守信用的经销商的利益的侵害。诺基亚对窜货行为进行的限制,目的在于维护广大经销商的正当利益,同时也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北京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凯表示,诺基亚只是在自己公司内部的销售渠道确定最低售价,这只是属于公司行为,并没有上升到整个行业之中,也没有任何不公平以及非法竞争、干扰其他公司的行为。因此诺基亚的限价构不成垄断。

申辩二:不是罚款是扣窜货违约金

经销商表示,一旦发现窜货,相关省级代理就直接从返点金或者是保证金中直接划去,然后寄给经销商一个单子,连商量的余地都没有。

但诺基亚给媒体的答复中强调,他们与FD(省级代理)签署的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诺基亚的销售体系中的经销商完成诺基亚制定的销售任务后,将会获得一定金额的返利,但是经销商如果窜货被诺基亚查处到,也将会在返利中扣除一定的窜货违约金,所以这不是罚款,只是减少了诺基亚给经销商的返利。

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徐颖佳律师表示,如果诺基亚和经销商对于窜货违约金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从返利中扣除违约金就是诺基亚作为合同主体对合同权利的行使,性质不是罚款就不存在罚款主体不合法一说。

申辩三:与受罚企业无合同关系

经销商代表指出,诺基亚是“金字塔”形的渠道模式,诺基亚只跟省级经销商(FD)间有协议,跟省级以下地区级的经销商并不签协议。但诺基亚一旦发现窜货,便会对相关的省级经销商处罚,而省级经销商则把罚金落实到下一级。因此经销商同诺基亚有事实合同关系,诺基亚该承担责任,说没签约是在偷换概念。

诺基亚表示,窜货商与诺基亚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或者买卖关系,诺基亚也不可能向没有法律关系的窜货商收取任何“罚款”。窜货商所指责的“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纯属空穴来风的捏造。

知名电信观察家项立刚(博客)表示,窜货商不应以控告诺基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来要挟,因为即使诺基亚最终退回了罚款,如果真存在偷税行为也必须受法律指控。因此经销商将巨额罚款与偷税等混为一谈来谈判在法理上说不过去。

申辩四:扣违约金不需交税

有经销商代表表示,窜货罚款诺基亚不提供任何票据,只有一张返利通知,偷税漏税嫌疑很大。高额罚款已成诺基亚各地办事处“小金库”。

诺基亚则反驳,与其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渠道商,根据双方签署的分销协议,诺基亚会根据协议的约定提供返利。如果违反或者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条件,渠道商将不能享受相应的返利。诺基亚依据他们和直接合作的渠道商双方签署的分销协议进行上述返利处理,并按有关增值税条例及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税务处理;诺基亚强调一直遵守包括税法在内的中国各项法律,而且是全国最大的纳税户之一。对任何不实的指控,诺基亚准备采取法律行动。

北京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凯认为,诺基亚扣去FD窜货的违约金是建立在之前与FD之间签署的合约之上的,就目前我国法律来看,扣去违约金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税收的。

申辩五:窜货不影响售后全国联保

有经销商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如果买到窜货的诺基亚手机,如果有问题不能换新的,出现问题只能维修。如果要换新,则必须回到发货原地。但显然长沙买到的深圳窜货诺基亚不可能跑到深圳去更换。

诺基亚声称,所谓的“购买窜货的消费者无法获得三包服务”是由窜货商个别利益驱使下的杜撰,目的是混淆视听。诺基亚表示其售后服务热线是4008-800-123,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消费者致电联系。

诺基亚表示,公司对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是全国性联保,不会因为渠道管理中采用的不同模式而不同,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消费者利益;对于最终用户而言,无论其手机是从何处购买,只要符合相关三包规定,就可以享有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按照三包“谁经销谁负责”规定,要由出售产品的经销商负责提供三包规定的服务,诺基亚作为生产者会按照三包规定的相应责任向经销商和维修者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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