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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4 07:59

央企负责人出新规 五种情形被免职

通信产业报  李传涛

经过数年酝酿,《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近日正式印发。《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原则、资格条件、职数、任期、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职业发展、退出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为落实该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还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在陈同海案曝光后,在2008年2月2日召开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经表示,该案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健全,保证权力规范运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从而导致滥用权力。李荣融当时明确表示,要抓紧研究制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体系。而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经初步建立,《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也已印发并实施。

扩大职工监督权

此次出台的《管理规定》主要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内容、程序到方式方法,都作出了尽可能详细的规定。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介绍,《管理规定》分为9章共66条,规定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对中央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班子的职数以及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等作出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监督、职业发展、退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管理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管理规定》要求,在本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民主推荐情况,实行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此外,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国资委于2007年制定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只规定,职代会应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而并未将其与企业负责人的任职联系在一起。

此外,《管理规定》还明确提出,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并把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方式。去年,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首次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总经理,实现了中央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突破。

针对部分企业负责人选拔上来后,除了到达退休年龄或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才能“下”来的情况,《管理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党委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休制度,并规定了免职(解聘)的五种情形和应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辞职形式。同时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以考评促落实

为了真正使《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还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考评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在考评内容中赋予业绩50%的权重,将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评中,并将考核评价与任免、奖惩挂钩。此外,为了引导企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考评办法》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科学发展内容作为考核要点及标准,增加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考核指标或要点。

《考评办法》还吸收借鉴了国际通用的360度考核的理念,建立了由企业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上级管理部门、监事会共同参与的多维度测评,并结合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考核评价。其中,《考评办法》赋予了职代会测评结果较高的权重;对未成立职代会的企业,则规定参加企业内部民主测评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小于10%。

在此前出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管理规定》还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制订预算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年终将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据专家介绍,此次出台的《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进一步加强了职工代表在企业重大人事任命中的话语权,从而真正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下职代会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的有效衔接,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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