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4讯 8月10日消息(乐思)作为一家世界上最大的科技公司,苹果拥有诸多的专利技术以及无法替代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但是近年来围绕着苹果公司涉嫌市场垄断的声音从未终止。
近日,国内相关开发者和律师、法律专家团队召开发布会,认为苹果App Store在长期运营中涉嫌违法、侵权并存在垄断行为,并在8月8日正式向两个反垄断的执法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举报。
虽然苹果在最近几年经常遭到垄断指控,但无一起针对苹果商店反垄断起诉成功案例。目前,苹果方面目前已知情此事,但没有给予反馈。
APP Store“四宗罪”
2017年4月16日,相关举报方律师事务所在前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苹果公司在运营App Store过程中可能存在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于是公开召集遭苹果应用商店下架处理的移动应用程序的中国开发者,旨在联合更多的受损开发者和收集更多的证据,为集体行动做准备。
在过去的三个月间,该律师所收到了数十家应用程序开发者的响应及提供的证据,同时市场也出现了关于苹果公司调整政策对部分应用收取30%提成的广泛争议,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召集到的受损经营者的证据材料调查研究和细致分析,并组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竞争法专家和经济学家对本事项充分分析论证,形成了一致意见,认为:
苹果公司运营的App Store在“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的中国大陆市场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苹果公司运营的App Store在该相关市场涉嫌的滥用行为主要有如下表现:
一、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下架APP软件、以及不恢复上架甚至是封禁开发者账户。
二、差别待遇:(对来自美国的权利人的投诉和来自中国的权利人的投诉采取不同的待遇。在苹果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相同的基础上,对有的应用程序的收入课以30%的提成,有的应用程序则未课以30%的提成。苹果公司对此差别划分不足够明确,且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
三、附条件交易即搭售:根据苹果公司App Store审查指南的要求,苹果公司不允许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来完成应用程序的付费下载、以及不允许应用程序内置第三方支付系统来进行应用内购买,这些行为属于典型的搭售苹果公司自己的支付系统,而排除了任何第三方的支付服务。
四、定价过高。所有苹果公司视其为“应用内购买”(IAP)的行为,会收取其交易金额的30%作为提成。作为该相关市场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者,其提出的30%的定价没有提供合理依据,没有提供磋商程序。
专家:中国法律有对其进行监管的权利
苹果引起的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集中于“下架”和“收取30%的‘苹果税’”两个问题。截至2017年4月,中国已有超过6万款应用被苹果下架,因为多为笼统的“违反《开发者条款》”、被投诉构或侵权、拒绝支付30%“苹果税”。但是苹果Apple Store下架程序仅仅做邮件内部通知,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完全不清楚具体原因的,因此会造成这些公司的巨大损失。
据相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介绍,苹果公司主要是依据《开发者协议》3.2(f)条款作为下架应用的依据,但这条条款的适用较为抽象,导致了下架程序不透明;最后存在开发者的申诉无法被妥善解决的问题,很多在2017年3月被下架并立马申诉的用户,甚至是在2016年被下架的用户到现在依然没能得到苹果公司的明确回应。
2017年6月10日,苹果公司在其最新发布的《开发者条款》中写入了所谓的中国本土化创新——打赏抽成,其内容为:手机用户在App软件内向原创作者的“打赏”,属于“应用内购买”;进而,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苹果公司将按照打赏价值的30%向iOS端原创作者(即App软件开发商)收取抽成。如果不接受苹果30%的提成安排,或者应用内有隐藏的其他付费方式,苹果的处理方式便是将该款应用下架。
举报人方面认为,苹果应用商店在中国是没有实体的,苹果在中国注册的商贸公司主要是进行硬件的销售,而应用商店主体则是由美国总部来直接运行。
业内人指出,苹果之所以不愿意下放应用商店权利,在于其背后的巨大利益。2016年四季度财报显示,苹果公司凭借着18%的市场占有量,却获得了整个行业92%的盈利。但是近年来,苹果硬件的盈利增长乏力,已将盈利增长的目标从硬件设备上更多地转移到了基于存量设备的应用服务提供上,也就是在应用商店上寻找新的增长点,表现在财务数据上,便是苹果应用商店带来的利润屡创新高,增长速度极快。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对于像苹果商店这种在中国无企业实体的国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因其业务范围涵盖中国,则中国法律有对其进行监管的权利。此前高通公司曾因专利授权问题,被中国发改委处以9.75亿美元罚款。而且苹果在无ICP证书情况下在中国提供增值电商服务,本就违反了国务院相关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