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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2020/5/8 14:15

并购潮冲击中国半导体 反垄断审查维护公平之刃

爱集微  JZ

2020年4月,全球三个重大半导体反垄断案件先后公布最新进展。中国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4月8日、4月16日对英飞凌并购赛普拉斯、英伟达并购迈络思两项重大并购附加限制性条件,4月27日,欧盟委员会也在官网公示芯片巨头博通为解决反垄断调查作出的限制性条件承诺。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对两起案件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均强调了禁止捆绑、互操作性保障、持续供应的要求。而欧盟对博通的反垄断调查也印证了此类限制性条件的必要性,通过一系列并购成为全球最大芯片设计公司的博通,其主要的垄断行为就体现在捆绑、降低互操作性、独家采购协议等方面。

2015年以来,全球半导体产业进入并购高峰期,并购数量、金额均数倍于以往年份。本就高度垄断的半导体行业,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愈发垄断的行业结构让诸多中小竞争者以及下游客户对市场竞争环境感到担忧。

在中国市场,由于诸多国际形势的影响,中国几乎缺席了这一波“并购潮”。而作为全球最大的半导体市场,中国急需在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应对这一风险,目前,反垄断是中国为数不多能够有效保障中国产业利益的成熟武器。

半导体并购趋于纵向整合

根据知名半导体咨询机构IC Insights报告,2015-2019年,除封测、设备、软件领域之外的并购交易中,全球半导体行业并购规模达到2532亿美元,除了在2015、2016年分别达到1077亿美元、598亿美元的巅峰之外,2017-2019年并购规模均维持在300亿美元左右,是2015年之前年均规模的3倍。

企业应将并购视为维持竞争力整体战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前德勤在《半导体:未来浪潮》报告中指出,并购带来的潜在益处包括填补产品空白、获取先进技术以及扩大客户群体基础。

而且,随着消费电子的市场饱和,汽车、工业、人工智能给半导体行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半导体行业的并购重点也开始趋向于“专业纵向整合”。事实上,2015年以来,半导体行业的并购目的主要围绕自动驾驶、工业物联网、AI等新兴市场。据统计,2018、2019两年,全球围绕汽车、工业、AI等市场的并购占比过半。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中国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条件的两大案件也属于这些重点领域,英飞凌通过并购赛普拉斯大幅提高了汽车电子市场的竞争力,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电子供应商;英伟达并购迈络思则控制了目前所有AI算法的计算、网络技术及其演进方向。并购方既取得了收入增量,同时也能在产业变革和技术演进中持续保持领先。

但需指出,近两年的并购中,美国企业始终维持着最高的全球参与度,日韩企业也在通过并购重振本国半导体产业,但持续的贸易战却导致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受阻。

据统计,2018-2019年半导体企业大型并购案件达40起,参与并购的美国企业多达37家,其中美国企业之间的并购18起,美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并购8起,涉及交易总金额达860亿美元,占2018-2019年半导体并购总交易额的90%。

而近几年受到美国CFIUS审查的影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遭遇到诸多政策阻力。2018-2019年,中国半导体企业完成的并购只有闻泰并购安世半导体、君正收购ISSI、兆易创新收购思立微等案例,无论数量、金额均远不及美国企业。

相比于中国半导体公司,美国企业本就在技术、市场上遥遥领先,而今又通过并购主导产业变革、控制了未来的技术方向,使得中国企业本就艰难的追赶之路愈发坎坷。

半导体产业的公平之剑

面对国外半导体并购的风生水起,被贸易战限制在冷板凳上的中国半导体产业无力应对。近几年中,反垄断是唯一能够有效守护中国半导体产业利益的政策手段。

按照《反垄断法》,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并购案件,应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绝大多数的半导体并购都达到了申报标准。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产业发展权益、维护重点产业安全的手段。

2015年以来,中国反垄断机构在审查中认定了多起严重影响中国市场竞争的半导体并购案件,并在审查中始终坚持维护中国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执法机构可以做出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条件的决定。

在审查的诸多案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恩智浦收购飞思卡尔、日月光收购矽品、科天收购奥宝科技、英伟达收购迈络思、英飞凌收购赛普拉斯等案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此外,还有应用材料收购日本毅力科创、泛林半导体并购科天公司、高通收购恩智浦三大案件因无法解决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竞争问题而主动放弃合并计划。

2015年以来,中国半导体产业维持着每年20%的增速,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维持的竞争秩序。而今,中国半导体产业要在未来的汽车电子、人工智能领域取得增长,近期对英伟达、英飞凌并购案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同样至关重要。

英伟达在交易完成后成为全球超算领域重要的一体化供应商,同时主导了多种AI算法的技术架构,交易引发全球和我国半导体行业广泛关注。

在美国、欧盟、墨西哥等司法辖区均无条件批准交易的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顶住压力,查明交易将对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高速网络互联设备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交易,要求英伟达不得搭售GPU加速器和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市场继续供应相关产品,确保我国下游客户的自由选择。同时,英伟达要继续保证GPU加速器、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设备的互操作性,保持迈络思相关软件的开源承诺,并对第三方加速器和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中国计算机学会高性能计算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云泉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对此次交易附加的限制条件中,禁止搭售杜绝了交易双方有可能通过捆绑搭售的方式排斥竞争对手、打压新兴技术的可能,有效降低了市场进入壁垒。此外,中科院计算所副研究员王展也表示:“保证与第三方设备互操作性的限制性条件,也保障了诸多加速器、尤其是深度学习加速器有网络可用,大幅降低了成本。否则,只要英伟达、迈络思停止第三方互通,大家就只能买英伟达GPU,而且毫无议价权。

市场监管总局不仅保障了下游客户的供应安全,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为我国企业进入GPU加速器和高速网络互联设备领域,降低对美设备和技术依赖创造了关键的机会窗口期。

与英伟达类似,英飞凌并购赛普拉斯后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电子供应商。国内半导体企业在汽车电子市场刚刚起步,与英飞凌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欧盟、美国先后无条件批准交易的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查明交易对全球和中国的车规级MCU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多位国内新兴车联网公司担忧,“英飞凌正在进军车联网市场,很可能对国内车联网公司断供MCU,可能将国内车联网公司扼杀在摇篮里”。

为减少交易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英飞凌禁止对车规级IGBT、MCU、NOR Flash进行搭售,保障中国客户对上述产品的单独购买权利,并且保证今后销售的产品符合标准接口且与第三方兼容。

“保证不断供,提供符合标准的接口、与第三方兼容,非常关键。接口标准一致,其他竞争对手还可以替代。”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赵田野介绍,“英飞凌如果集成化到一颗芯片上,中国以及其他国际品牌都无法与英飞凌竞争,给所有企业都会造成很大影响。”

而且,市场监管总局对英飞凌的限制条件有效期为5年。根据发改委在2020年2月发布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自动驾驶等产业对我国突破技术瓶颈、增强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引领能力具有战略意义,在未来5年保障汽车电子市场的有序竞争,能有效支撑我国构建智能汽车技术创新体系。

反垄断执法能力提升

半导体行业一直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2008年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共计附条件批准47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半导体行业共计11起,占比近1/4。

“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采取附加限制性条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教授指出,“这不仅要求精确把握案件所存在的竞争问题,而且要求精确把握当事人最终所作的承诺在解决竞争问题上的效用性。”

“英飞凌、英伟达两项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很好的做到了这两点。”丁茂中教授认为,“首先,两个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均非常精细。仅就相关商品市场,前者就有微控制器、车规级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车规级NOR闪存等近10个,后者则有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高速以太网适配器、普通以太网适配器、数据中心服务器等5个。其次,两个案件的竞争分析均非常到位。通过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的深入分析,得出前者的竞争问题在于对全球车规级MCU市场的消极影响,后者的竞争问题在于对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的消极影响。再者,两个案件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均非常适配。前者附加的4项条件和后者附加的7项条件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确保所存在的竞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这两起案件还涉及了半导体行业的大量技术问题,比如英伟达案的限制性条件包括互操作性与开源方面的承诺,其中开源承诺便涉及‘开源软件应当支持点对点通信和集合通信,从而使对等设备能够控制网卡并在无需使用主内存作为临时存储的情况下执行数据传输’等技术细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韩伟指出,“执法部门对这类复杂案件的处理日益成熟,一定程度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能力在不断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在英伟达、英飞凌两大案件中均确定了行为性条件。韩伟介绍:“国际反垄断届以往更偏好结构性条件,近年随着美、欧等主要司法辖区对非横向交易执法的趋紧,行为性条件的价值也得到更多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性救济条件的监管成本更高、监管难度更大。韩伟表示:“行为性条件的执行难题仍是全球反垄断执法面临的挑战。比如两起案件涉及的公平、合理、非歧视供货,以及维持互操作性等条件,如何确保落实仍需重视。

事实上,由于半导体企业都会采用渠道销售模式,给“禁止捆绑”、“无歧视供货”等限制性条件的执行增添了很大难度,实际执行的监管、取证相对困难。韩伟指出,行为性条件的有效执行以及执行过程中仲裁机制的引入,是值得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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